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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养犬须知

发布时间:2018-05-14     作者:    浏览次数:

全校各单位:

为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校园公共秩序,保护校园环境卫生,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校园内限制养犬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养犬只的类型

1、成年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45厘米的犬只。

2、烈性犬和大型犬只。(1).所有种类的獒犬(Mastiff)、雪橇犬(Malamute)、拳狮犬(Boxer)、笃宾犬(Dobermann)、大丹犬(Great Dane)、大白熊犬(Great Pyrenees)、纽芬兰犬(New Found Land)、可蒙多犬(Komondor)、罗威纳犬(Rottweiler)、圣伯纳犬(St.Bernard)、萨摩耶德犬(Samoyed)、德国牧羊犬(German Shepherd Dog)等工作用犬; (2).阿富汗猎犬(Afghan Hound)、巴山基猎犬(Basset Hound)、寻血猎犬(Bloodhound)、苏俄牧羊犬(Borzoi)、猎狐犬(Foxhound)、灵缇(Geryhound)、猎鹿犬(Deerhound)、威玛猎犬(Weimaraner)、波音达猎犬(Pointer)、贝生吉犬(Basenji)等猎犬; (3).贝林登梗(Bedlington Terrier)、边境梗(Border Terrier)、牛头梗(Bull Terrier)、凯丽蓝梗(Kerry Blue Terrier)、美国斯塔福郡梗(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等梗犬; (4).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斗牛犬(Bull Dog)、松狮犬(Chow Chow)、大麦町犬(Dalmatian)等非运动犬; (5).土佐犬(Tosa)、秋田犬(Akita)、雪达犬(Setter)等其他类别的犬。

3、遗弃、无人认养、体弱多病的流浪犬只。

二、犬只活动的区域和规定

依据学校限制养犬的通知[武化政办字[2003]44号文件精神和规定,学校养犬的活动区域及规定如下:

1、我校化工路和晨晖路(即校北门---图书馆---学生二食堂---三教楼东侧—老行政楼)以西为教学行政区和学生生活区,以东为家属区。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教学行政区、学生生活区、集体宿舍内养犬和遛狗。

2、禁止任何人携犬进入学校南、北两大门,携犬人只能经由家属区侧门(东门)出入校园。

3、家属区养犬户只能每日19时至次日7时携犬出户,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人牵引,活动区域仅限春晖路和晨晖路以西(即东区和家属区)。

三、养犬人的义务

1、个人养犬的,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登记前,应当到动物防疫监督结构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病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由动物防疫监督结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2、个人养犬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与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3、个人养犬的,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除。犬只发生伤人事件的,由养犬人承担一切责任。

4、单位养犬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养犬用途、犬只种类和数量的书面说明等有关证明材料;饲养护卫犬的,还应当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四、养犬人违反法规的处罚

(一)依据《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凡违反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1、在禁养区内养犬,或者不按规定处理幼犬的,没收犬只,并可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伍百元以下罚款。

2、无证养犬的,应当留检犬只,并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伍百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没收犬只。

3、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4、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或者不办理变更养犬登记手续的,应当留检犬只,并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没收犬只。

5、不将弃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送交犬类留检场所处理的,或者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所养犬只伤人不报告公安机关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6、个人所养犬只未在其住所内饲养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所养犬只未圈养或者拴养,或者护卫犬活动范围超出护卫区域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7、未将待销售的犬只圈养或者拴养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8、销售烈性犬和大型犬的,没收犬只,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9、养犬的单位和个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两年内累计受到罚款处罚三次以上的,公安机关可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并自吊销养犬登记证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10、养犬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依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养犬人,学校将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拒不服从管理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如学校职工本人违反此管理规定的,学校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五、校园犬只管理措施

1、对校园内无人看管的流浪犬只,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处理。

2、对校园内发生伤害人员的犬只,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处理。

3、对校园内患有严重疾病的犬只,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规定的,有权批评、监督、举报和投诉养犬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87194110(武昌校区)

87992110(流芳校区)

武汉工程大学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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