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划、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它破坏活动的。
二、公民有哪些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国家安全法》对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作如下七个方面的义务规定,内容包括:
(一)教育和防范、制止的义务;
(二)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的义务:
(三)及时报告的义务;
(四)如实提供情况和协助的义务;
(五)保守秘密的义务;
(六)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
(七)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器等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现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只有依法行使,才能受到保护,如果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大学生怎样维护国家安全
有国家就有国家安全工作,无论处于什么社会形态,或者实行怎样的社会制度都会视国家利益为最高、最根本的利益,将维护国家安全列为首要任务,每位大学生都应当成为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自觉维护者。
(一)要始终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邓小平同志指出:“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国家安全涉及的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国家、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首要保障。把国家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是国家利益的需要,又是个人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的一致要求。
(二)要努力熟悉有关国家安全的活动、法规。要熟悉和了解涉及有关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弄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特别应当熟悉以下一些法律、法规:宪法、国家安全法、保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出国留学人员守则等等,对遇到的法律界线不清的问题要肯学、勤问、慎行。
(三)要善于识别各种伪装。从理论上讲,有关国家安全的常识、规定都比较完善了,依规行事不会出什么大问题,但是,实际生活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比如,有的间谍情报人员采用五花八门手段,套取国家秘密、科技政治情报和内部情况。如果丧失警惕,就可能上当受骗,甚至违法犯罪。因此,在对外交往中,既要热情友好,又要内外有别、不卑不亢;既要珍惜个人友谊,又要牢记国家利益;既可争取各种帮助、资助,又不失国格、人格。识别伪装既难又易,关键就在淡泊名利,发现的别有用心者要依法及时举报,进行斗争,决不准其恣意妄行。
(四)要克服妄自菲薄等不正确思想。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安全与利益,也有别人没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资源和秘密,还有独具特色的传统工艺等等。也就是说,再富有的国家不可能应有尽有,再贫穷的国家也不可能一点没有别国羡慕的东西。中国是发展中的国家,但又是不可小视的国家。所以,作为中国人要挺直腰板,决不妄白菲薄、悲观失望。要看到我们也有许多世界第一的“中国特色”,有一系列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对这一切,如果没有正确的认识,就可能在许多问题上产生错误的看法,乃至做出亲痛仇快的事情来。个别误入歧途的青年学生的教训,已成前车之鉴,千万别再重蹈覆辙。
(五)要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是与公安机关同等性质的司法机关,分工负责间谍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当国家安全机关需要大家配合工作的时候,在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和来意之后,每个同学都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法》赋予的义务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尽力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做到不推、不拒,更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公务,还要切实保守好已经知晓的国家安全工作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