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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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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2012-06-29     作者:保卫处    浏览次数:

    一、 基本程序

    (一)领取表格。

    申请人可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也可登陆互联网从“武汉热线”(www.wuhan.net.cn)上直接下载该表(使用A4幅面纸张打印)。江岸、江汉、桥口、武昌、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居民还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领取该表。

    (二)提出申请。

    江岸、江汉、桥口、武昌区的居民可以到户口所在地分局申请办理;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居民必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申请办理;本市其他居民应当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

    申请必须由本人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

    2、提交数码相片。根据证件制作的要求,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受理机关进行数码照相。

    3、交验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特定身份人员提交其人事主管部门的意见(特定身份人员的范围见本须知第二条)。

    (三)预交费用。

    交纳证件费用,领取受理回执。

    (四)领取证件。

    本人持身份证、受理回执、交费收据并按回执注明的时间领取。如本人不能前来领证,可委托他人持领证人身份证、回执单、交费收据领取证件。申请人也可自愿选择邮政快递。

    二、特定身份人员的范围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副处级)以上管理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三)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四)其他如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等;

    三、办证时限

    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即签发受理回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制发证件;申请人选择邮政快递领证方式的,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制发证件(异地办证等特殊情况除外)。

    申请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的,经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特殊情况是指:

    (一)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

    (二)出国奔丧;

    (三)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

    (四)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

    (五)公派出国留学;

    (六)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等。

    四、异地办证

    在本市“三资”企业、外商常住机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非本省常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的,经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暂住证明、聘用合同、商务邀请函、派遣函等),可以在本市办理护照。在汉暂住的本省其他市、州、县居民回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

    五、护照的延期

    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特定身份人员提交向所在单位报告登记的证明)。护照有效期可延期二次,每次五年。延期的有效时间自护照有效期截止日算起。

    六、护照的换发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护照:

    (一)护照已经延期二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

    (二)护照签证页用完;

    (三)护照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的应当立即予以换发;

    (四)护照被损坏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予以换发;

    (五)护照被涂改,已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处罚终结三个月后,可以予以申请换发;

    (六)其它经原发照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持照人护照签证页已用完,需要保留原护照上的有效签证的,可以将原护照封面、封底剪去右上角,并在签发机关页加盖注销章使其作废,与新护照同时使用。

    七、护照遗失后的补发

    中国公民持有的护照遗失,在取得公安机关或驻在国其他部门出具的报失证明后,可回国向公安机关或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特定身份人员提交向所在单位报告登记的证明)。公安机关或我驻外使、领馆不能向同一个申请人颁发两本以上有效护照。

    (一)国内居民在出境前遗失护照的,应及时向护照遗失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挂失,取得报失证明后报告原颁发护照的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备案。并在护照遗失地或原发照地或现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报或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长江日报》)上登报声明。户口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护照补发申请并经核实,自报失之日起三个月后,予以补发护照。

    (二)中国公民在国外遗失护照的,应当向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挂失和登报,向我驻外使馆(或领事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补发护照。受理申请的驻外机关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原发照机关核实后,酌情发给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三)中国公民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可就近向公安机关挂失并登报声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向原发照机关或出入境口岸检查机关核实后,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及时补发护照或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的申请人返回居住国后,再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

    咨询电话:16899947,8539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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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电话:8271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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