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一律依法扣留车辆。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一律依法扣留车辆。
三、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一律依法扣留车辆。
四、擅自加装动力装置以及遮阳伞、顶篷、座椅等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一律依法扣留车辆,没收非法装置。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一律依法拘留。
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一律依法拘留。
七、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律依法按照机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八、对外卖、快递等企业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以及因交通违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一律追究企业的管理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