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5年11月,50余名同学因考试违纪受学校处分,其中:
王某某,女,化工与制药学院2012级学生,该生在2015年7月8日《化工分离工程》课程考试中使用手机传递考试内容。此次处理相同作弊类别学生共5人,根据《武汉工程大学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池某某,女,管理学院2012级学生,该生在2015年7月8日《运筹学》课程考试中使用手机;王某某,男,外语学院2012级学生,该生在2015年5月20日《有机化学(下)》课程考试中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此次处理相同作弊类别学生共26人,根据《武汉工程大学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均给予记过处分。
杨某某,男,秦某某,男,两人均为电气信息学院2014级学生,在2015年6月28日考试中,杨某某将考试内容写在纸条上传递给秦某某抄袭,被监考老师当场抓获。此次处理相同作弊类别学生共11人,根据《武汉工程大学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均给予记过处分。
蔡某某,男,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2012级学生,在2015年4月30日《Web 应用开发技术》课程考试中携带事先准备的考试资料进入考场。此次处理相同作弊类别学生共2人,根据《武汉工程大学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谢某某,男,机电工程学院2014级学生,该生2015年7月7日《高等数学》课程考试中携带规定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此次处理相同作弊类别学生共6人,根据《武汉工程大学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给予警告处分。
顾某某,女,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研究生,在2014年7月《英语口语》课程学习和考试中,顾某某请校外人员代替学习并参加考试。此类作弊行为共有3名同学,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校纪校规,根据《武汉工程大学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顾某某等3名同学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解读
1.诚信是我国公民的重要美德之一,诚信应考更是每位同学在校期间应当遵守的最基本行为准则。作弊等非诚信考试行为不仅有损考试的公平、公正性,不能准确、全面和客观的反映出同学们在校学习情况,而且这些失信行为也将会被记入到学校学生诚信档案之中。
2.学校对考试作弊一向从严处理,根据《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对应的处分,处分的文件将存留在学生本人的人事档案中,一直跟随到新的学习、工作的单位。很多同学因受过处分不能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正常录取,不能参加公务员考试、不能参军,在国企或事业单位招聘中也有很大影响。另外,《武汉工程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明确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证,相当于虽辛苦攻读四年,却不能拿到学位证,从而对同学们以后继续深造、找工作都造成重大影响。
3.2015年8月国家修改了部分法律条款,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学霸也好、学渣也罢,“当枪手”或者找人替考都构成犯罪,轻者要被处以管制,重的要坐牢7年。
4.对于学校的课程考试,每门课都有四次考试机会,正常考试、重修考试、毕业前(当年6月份)清考、毕业后(当年9月份)等,完全可以通过努力把握其中一次机会通过考试,考试作弊带来的后果是无法挽回的。
如果,同学们遇到学习压力较大,学业课程较为吃力的情况还可以提出缓考、留级等申请,学校针对本专科、研究生有最长的学习权限。同时,我校学生毕业两年以内还可以返校参加考试,申请获得毕业证。
建议同学们在校期间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学习中,考试违纪行为和相应的处分影响深远,同学们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同时建议大家认真学习《武汉工程大学学生手册》,了解我校学习、考试和学分管理的相关政策,通过学习获得知识和能力,而不是寄希望于铤而走险、投机取巧的方式。希望大家在校期间顺利成长成才。
※延伸阅读
考风考纪是学风建的重要内容,对于学生考试违纪一向严肃处理,每年都有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
年份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
2010年 |
1 |
2 |
11 |
0 |
0 |
2011年 |
3 |
0 |
6 |
4 |
0 |
2012年 |
0 |
11 |
44 |
0 |
2 |
2013年 |
15 |
5 |
9 |
0 |
0 |
2014年 |
2 |
0 |
25 |
1 |
4 |
总计 |
21 |
18 |
95 |
5 |
6 |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校学[2014]76号)节选
第四条 对违法违纪学生,依照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12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水平测试等)中,违反考试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文字资料、书籍、字典、手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2.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坐的。
3.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文具的。
4.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前答题的。
5.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不及时交卷或不按规定交卷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1.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2.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本人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规定以外的信息的。
4.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以及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窥看他人答案或为他人窥看提供条件、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包括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试题答案雷同情形等)。
3.传、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通过借用文具(包括计算器等其他器具)构成实际作弊的。
5.在课桌上、手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的。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的。
五、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包括请或替校外人员考试。学生考前未办理考试请假手续而缺考,但在考试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有该生试卷的,认定为请人代考)。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认定为替人代考)。
3.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的。
4.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5.盗窃试卷的。
6.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7.组织、参与集体考试舞弊的。
六、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纪律处分。